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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2022-02-06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9)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5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13)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14)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15)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16)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17)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18)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19)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2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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