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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买的,有协议也可以。解答:A133XXXX8713北京市XX律师XX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研究员(坚持平均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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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未过户给孩子,夫妻商量好都同意不给孩子,不过户就可以了,如果是已过户的就没有办法了
这个问题属于共同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问题,在双方离婚时关于共同财产的确认光凭房产证的登记人姓名是无法确认的,还要根据双方的购房时间,出资方式等综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双方第一次离婚的时候没有确定该房产的产权归属,那么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没有进行财产分割,该房产依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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