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实践中,很多出卖人存在一物多卖的情形,即出卖人将其所有的财产,卖给多个买受人,在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出卖人无法交付,引发纠纷。关于...
一物多卖通常体现为物品所有权人就同一个标的同数人签订数份买卖合同,不鼓励进行这样违背契约精神的交易买卖。一物多卖因标的物的不同而处理不同。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卖方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先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未收到交付,先付款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未收到交付或者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卖方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先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要求卖方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未收到交付,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未收到交付或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并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已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标的物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1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