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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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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 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是由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其主要的情形有: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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