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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延期交房赔偿标准如下:“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
延期交房的赔偿标准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延期交房的赔偿标准的,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赔偿;合同没有约定延期交房的赔偿标准的,按照逾期交付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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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很多购房者在要求赔付时发现赔付的标准对自己不利,其实,这是购房者在签约时没有约定违约金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至于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1、延期交房赔偿标准是,将违约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格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3、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相关规定,将违约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格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是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违约金是双方自己通过协商定好了的,可以不是百分之五;经过调查显示违约金过高的,可以经过法院途径应予适当的减少。所以严格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是没有一个固定标准的。买卖关系角度来说,买方取得房屋的对价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也即买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买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理解为净利益的话,买方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损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可见,所谓买方购买房屋所占用或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损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损失中的。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实践中有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利息的,也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草案)关于以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过分高于的标准,则每日万分之三仍有过高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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