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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遭遇车祸既非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前后,因工作原因或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的,又非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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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因工死亡。理由是,假期后离开公司,在条例规定的上班情况下,假期被认可后回家,与平时工作结束后回家相同。关于是否真的在回家的路上行走,如果工作上的认定部门调查的话,确认行走的方向和意思和条例的规定一致的话,应该推定在回家的路上行走。另外,条例在规定上班途中的概念时,不是根据企业员工工作保险试行方法规定的上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来要求的,而是规定很广。因此,认定的死亡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因此,应该认定 为因工死亡。这个事件的重要问题是受伤死亡时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根据《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乍看起来, 向公司领导请假后回家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是客观分析起来,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从广义上讲,也属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因此,履行休假义务时的往返途径是上班途中。关于上班途中,从工作单位到住所的家的定义,考虑到上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条例对此的规定很广是合理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必须是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的途中,其中合理时间是指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因私推迟下班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必须是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职工提前下班遭遇车祸也应属于工伤。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而是否构成工伤则是个严格的法律问题,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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