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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对任何一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都有安全担保义务。对于不合格产品,其银质量问题只是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商家和厂家至少在十年之内应负...
对任何一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都有安全担保义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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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双方的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这是我国立法对产品质量责任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卖方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强制性产品质量责任是无效的。
《》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杜绝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进入销售环节,这是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保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措施。销售者对所进货物经过检查验收,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销售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予以验收进货,则产品质量责任随即转移到销售者这一方。即使产品是由供货商直接交付,也不能改变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合同主体仍是双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免除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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