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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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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多长时间开庭无具体的时间限定,但对于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出一个半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窜逃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牵涉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决定,能够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检察院增加侦查的案件,增加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再次计量审理时限。
构成刑事犯罪的判决结果一般在开庭后两个月内公布,但刑事案件在判刑前必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时间一般为两个月,侦查结束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最短为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变更管辖权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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