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
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沙、荒滩的造林地的抵押,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承包后要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1、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2、《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结合。第五条退耕还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逐步实施,强调重点,重视实效(二)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根据土地条件,宜林则林,宜草草,综合管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管理边破坏(五)逐渐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第35条国家根据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苗木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向持有检查合格证书的退耕还林者支付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30人已浏览
840人已浏览
14,181人已浏览
10,3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