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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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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印、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以下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1倍以上违法收入或处5倍以下罚款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1倍以上违法收入的5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书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书的;(3)未经营部门经营的非法经营保险、非法经营者支付其他非法经营者四项经营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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