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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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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下面条例内容你可以作参考,如果你们实际情况与条款内容确实不符,可以向你们作出处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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