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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为了解决农村村民建房居住问题,不能建厂房用作生产,如果出卖、出租住房后,不予批准新宅基地。 在宅基地上建厂是改变了土地用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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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规定,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农业用地转让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业用地转让建设用地的,经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业用地转让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机关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规划批准。在批准的农业用地转让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业用地转让建设用地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建设用地确定为工业用途并依法登记的,可以建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移交给单位或者个人,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建设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双方权利义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建房。梁先生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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