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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开庭前如果认同了律师的有罪辩护思路,当庭却突然拒不认罪的,律师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继续做有罪辩护的。否则,律师就无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律师仍有权坚持做无罪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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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现行的刑事法庭布局无法为律师提供与被告人进行当庭沟通的便利条件(这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的自由沟通形成鲜明对比),律师既无法当庭询问被告人改变立场的原因,无法告知其改变立场的法律后果,更无法向其征询对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的看法。那么,律师唯一的选择就是申请法庭暂停法庭审理,至少应当努力争取申请法庭做短暂的休庭,以便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和交流。通过这种沟通和交流,律师可以询问被告人突然认罪的原因和真实想法,尤其要告知当庭突然认罪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特别是当庭认罪会对律师的无罪辩护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当庭突然认罪的被告人其实是陷入困境之中的当事人,亟需律师的法律辅导和咨询意见。至于律师究竟是继续作无罪辩护,还是改变辩护的思路,那要看律师与被告人协商和沟通的结果而定了。如果被告人经过律师善意的劝解和忠告之后,幡然悔悟,并同意律师的无罪辩护思路,那么,律师当然可以继续作无罪辩护。而假如被告人经过与律师的协商,继续坚持当庭认罪,并坚决反对作无罪辩护的,那么,律师就有必要考虑是否还要继续坚持无罪辩护立场了。被告人在坚持认罪的同时,明确反对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确实需要考虑究竟是顺应被告人的意见改变辩护思路,还是退出案件的辩护活动了。当然,也有被告人自己坚持认罪,也并不反对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的情况。对此情况,律师在尽到提醒和劝解义务之后,继续作无罪辩护也是无可厚非的。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律师是可以辩护的,而且可以做的工作非常多,辩护律师应当全面阅卷,了解案情,认真审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等情况,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被告人在开庭前如果认同了律师的有罪辩护思路,当庭却突然拒不认罪的,律师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继续做有罪辩护的。否则,律师就无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更背离了律师应尽的忠诚义务。这是因为,与被告人突然认罪的情形不同,被告人一旦突然不认罪,就等于否定了原来与律师达成的有罪辩护之共识,而重新开始行使无罪辩护权。律师假如不与被告人沟通,而以所谓的“独立辩护”为由,继续向法庭做有罪辩护,那么,这就造成律师的有罪辩护抵消了被告人无罪辩护的结果。在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律师站在检察官的立场上,与自己的委托人发生直接的对立和冲突,这难道不是对委托人利益的严重背离吗?这难道不属于变相出卖委托人利益的举动吗? 司法实践中屡有一些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而从事有罪辩护活动的情形。这些律师作此选择确实事出有因,他们毕竟不是被告人委托的律师,而是经司法机关指定而参与诉讼过程的律师,也没有取得被告人的诉讼费用。但即便如此,律师也应忠诚于被告人的利益,而不能从事也不利于甚至有害于被告人的诉讼行动,否则,被告人也是有权拒绝这样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至于那些通过被告人的聘请而参与诉讼活动的律师,就更没有理由作此不明智的选择了。 面对被告人当庭突然不认罪的情况,律师同样应当申请法庭进行短暂休庭,与被告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律师应当讯问被告人当庭突然不认罪的原因和真实想法,告知这样做的法律后果,提醒他这样不认罪不仅难以说服法庭作出无罪判决,反而会导致量刑辩护机会的丧失。经过这样的善意提醒和告诫,假如被告人改变主意,并同意律师继续做有罪辩护的,律师当然可以继续做有罪辩护;假如被告人固执己见,继续选择不认罪,并明确反对律师继续做有罪辩护的,那么,律师只能要么改变自己的辩护思路,要么退出案件的辩护工作。最不负责任的做法就是不理会被告人的反对,若无其事地继续坚持有罪辩护的立场。这是对被告人利益的最大蔑视,既不会得到被告人的尊重和信任,也背离了基本的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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