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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2021-11-21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如下: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合伙协议2。由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和由自然人组成的合伙的实质性内容差别不大,但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合伙企业的名称,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4、个人合伙由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诉讼主体资格:所有合伙人应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意见,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6、个人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补充连带,具有先诉抗辩权;7、个人合伙不能依法破产,合伙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8、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合伙企业法律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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