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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是一条传统规则,创建该规则的初始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权利。 在商事领域,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不是居住而是经营,在承租关系中其居住权利不需要保障。因此,这个规则在现代法制中逐渐有所弱化。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卖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承租人的存在时,这一规则仍然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先抵押后出租以及先查封后出租的两种情形下,均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1、先出租后抵押房屋买卖不破租赁能成立,租赁合同先于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抵押权先于租赁合同成立,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时买卖击破租赁。 2、因为,若抵押权先于租赁合同成立,而抵押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本身具有公示效力。承租人可以从抵押财产登记中查明租赁财产的物上负担情况,既然明知承租的财产有其他物权,就应当承担因实现抵押权带来的风险。否则,财产抵押后,抵押权的效力就变得不确定,从而失去设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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