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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摄影作品的侵权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合法的组织。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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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家的回答莫衷一是,我不好把握。我自己是这样认为的:假若我的公司是一家靠出售软件产品来赢取利润的商业软件公司,那么我的作品及其源代码应该属于公司所有无疑。但我的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公司,公司只是出于管理上的需要,要求我就此需求提供一套解决方案。对于公司而言,它要的是结果(安装程序),而不在乎过程(源程序,公司并不知道我用何种技术实现所需的功能)。现在,源程序已经被生成安装程序,并交付使用。至此,我已经履行了我的职务职责。所以,我认为,源程序应该归我所有,我自己有权决定是否出让它。再者,接受源代码的并非公司内部的另一部门,而是外面的一家IT公司。这家公司可以在我的源代码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再出售给其他公司。果真如此,我的合法权益将如何得到保证?!有鉴于这些考虑,我拒绝了公司要我出让源程序的要求。请问:我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常会因侵犯网络著作权被告上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整个网络是否健康发展起决定性因素,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及到侵犯网络著作权所担负的法律责任标准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这类人群是网络上的信息的发布控制者,只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可以改变网络发布的信息而其他人是无法改变其网络信息的,可想而知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不可小看的,他们就是此网络信息的出版人,在网络上很容易触犯侵犯网络著作权。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就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通讯服务、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搜索服务等提供一系列服务的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主要就是在网络上维持网络信息的传输,在这个信息不断传输的网络上,就会涉及到大量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内容信息在传输,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就会涉及触犯到提供这些被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内容信息,但是虽然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会传播触犯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内容也不会担负侵犯网络著作权罪,是因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能够直接操控网络上的信息内容,只属于中介地位只为了传输网络信息而已。
1、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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