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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承建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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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往来的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交换,各自建立健全工程档案以备考查。
对未获得效果等级评价的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可酌情扣减总监理费用的1-5%。
根据建设规模及监理单位的能力,项目法人可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单位工程或阶段的监理,但必须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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