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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重大事宜。我国公司法规定,召开临时股...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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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重大事宜。我国公司法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所定人数的2/3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重大人士变动、调整股利政策等。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公司的董事,股东才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来现场解决一些重大的决策,来保证公司的正常盈利和运行,避免给公司来带巨大的损失,是维护公司利益的一个重要会议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换言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是遵循“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这一顺序的,如果未能按照这一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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