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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加班没有加班费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回...
销售加班没有加班费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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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从2010年9月14日起,劳动者打劳动争议官司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劳动者一方需要提供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证明有加班的事实,这些证据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显示支付加班工资的工资条等。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然诉讼当事人也要避免因为认识误区的存在而提起无谓诉讼,比如说将值班和加班混为一谈或者将路途时间也计入加班时间之内。
加班可以不给加班费合理吗这问题的回答如下: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劳动法》还针对女职工作了特殊保护性规定,即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应否支付劳动报酬问题,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长期加班加点不付报酬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第二点第1条的规定,关于计件工资制加班费问题,分两种情况: 第一,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二,如果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则不能请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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