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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l)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应当负责或履行票据义务,即按规定向权利人付款的人。票据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又称第二债务人)之分。主债务人是指发票时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发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发票人。从债务人指非基本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等。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从票据流通中的相应位置来划分,票据当事人又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背书在前的为前手,背书在后的为后手。比如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再将其转让给丙,那么就甲和乙来说,甲为前手,乙为后手;就乙和丙来说,乙为前手,丙为后手。
你的工龄究竟是从1998年起还是从2006年计算,档案转移时间并不是确定因素,而取决于你在毕业时,是否按约定向该单位报到: 1、如果已经报到,而即使恰于此时该单位“已经散了,只是还没有破产改制”,你与其他职工一样无班可上,无工可作,你的工龄仍然应该从你毕业后报到时的1998年起计算。 2、如果你因毕业时恰逢单位散了,“想找个更好一点的单位”,而一直未到该单位报到,也就是说你并未按约定履行定向分配协议,那么,你的工龄只能从档案转到单位时的2006年起计算。 3、如果1998年已经报到,应该与单位签订劳动法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如果始终未到单位报到,仅凭一纸定向分配协议,是无法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一、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收养人收养孩子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但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并且和被收养的孩子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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