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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清洁工为了清扫指定区域而不慎在非指...
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使用权归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首先要根据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属于小区所有,还是属于市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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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清洁工为了清扫指定区域而不慎在非指定区域出车祸时是否属工伤,应考虑《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价值取向,即倾向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工伤条件认定时; 应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下,作有利于受伤劳动者的解释,不能把工作地点严格限定在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区域内。因此,清洁工在非指定清扫区域出车祸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个地方是属于公共区域,个人不得占用。但如果合同有另有规定除外。这里的公共区域是指一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 公共区域包括两个部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定义是:“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公共区域的解释为:“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包括: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地下排水管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内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可以归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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