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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2;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却很复杂。根据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具体权利义务以及主体资格的不同,可能属于劳动关系,也可能属于劳务关系,还可能属于外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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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判断某清洁工是否会认定为工亡,则要看清洁工否与某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可参考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确定,如果形成了劳动关系,固然可以认定为工亡,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可以获得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二、如果清洁工与该单位没有形成了劳动关系,而只是雇用关系,也可以以履行职务过程受到伤害为由,要求该单位赔偿。单位赔偿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方追偿。至于如何选择赔偿主体,则看各赔偿主体的赔偿能力而定。
这个应当是个别的现象,垃圾桶本身就是用不装垃圾的,它主要装的是居民的生活垃圾,若是餐馆、旅社的垃圾,应倒进各街区设置的垃圾统一收集点或收集池,一般垃圾桶装的是市民行走或休闲中产生的少量垃圾。若你产生的垃圾属于行走或休闲中产生的少量生活垃圾,那清洁工不让你丢弃那肯定是错误的,你完全可以到当地住建或城管部门进行投诉。
因为工作原因摔伤算工伤。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扫工作区域拖地时摔伤,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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