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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还包括: (1)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
本案的关键是,合同是否构成重大误解问题,对方是否已经有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如果软件公司未履行此义务,造成公司重大误解购买了软件,那公司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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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属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对同一事物签订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或性质的误解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例如,如果租金被误认为是出售,贷款被误认为是赠与,镀金物品被视为纯金。但是,如果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风险,则不应按重大误解处理。2、对当事人具体身份的误解,如将A公司误认为B公司并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基于信任的合同中,如信托、信用、委托、寄存等;在基于情感和特殊关系的合同中,如赠与、免费贷款等;在基于特定人员技能的合同中,如表演,在上述具有个人性质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是一个重大误解。
司法解释不断修改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标准,以满足司法时间的需要。那么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本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有以下观点:第一种是一元标准,即利用数量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这一标准不科学,也与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可取。二是二元标准,即利用质量和数量两重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物质损失一般由直观的数量标准确定。对于非物质性损害的后果,应采用抽象的质量标准来衡量。与一元标准相比,该标准有所进步,引入了质量标准,承认本罪的重大损失包括非物质性损失,但两种标准尚未结合进行综合分析。三是三元标准,即采用量、质、质相结合的标准,分析滥用职权的损失。这个标准弥补了前两个标准的不足,是一个相对完善的衡量标准,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损失。认定重大损失的原则是司法机关在三元标准的基础上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的具体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解释》和《立案标准》中规定了本罪重大损失金额标准的目的,将重大损失具体化,通过详细列举等方式增强了案件损失金额与金额的直观性和可比性,便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实施。在判断一定损失结果是否重大时,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质量和数量的统一来确定损失的数额和程度,然后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判断重大损失时,在衡量具体损失金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危害后果,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前面已经总结了重大损失所包含的类型和范围,这里不再重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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