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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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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才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应当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民法典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有的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同时至少也是纵容了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哪些情形车辆强制险险保险人免责我国《交强险条例》对保险人免责规定包括以下五种情况:第一、事故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例如自杀行为;第二、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包括,无驾驶证的、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一致的、其他非有效驾驶的情况;第三、醉酒驾驶的:这里要区分饮酒驾驶、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别,关于酒后、醉酒的标准,全国未有统一的规定。适用该条应注意饮酒和酒后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部分免责的范围;第四、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五、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以上第一种情形《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全部免责);第二至第五种情形规定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附条件全部免责)。二、保险人免责存在哪些问题1.以上第一种情形保险公司全部免责是国际通行的规定,并不存在问题,但同时也存在一法律“盲点”,也就是在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串通故意制造事故的时候,到底是适用保险公司全部免责的规定,还是适用附条件的全部免责的规定呢这一问题,需要立法者进一步明确。2.第二至第五种情形规定保险人附条件全部免责之不妥。
违约免责情形包括约定免责和法定免责事由。法定事由一般是指不可抗力和正当防卫。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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