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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收购与转让之间的差异体现在哪些方面?

2024-12-02
一、股份收购与转让的含义 股份收购是指一个人收购了另外一个人所拥有的某个公司的股份,一般是指不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股权收购行为。收购方只处于参股地位,收购股份通常是试探性的多角化经营的开始和策略性的投资,或是为了强化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作关联。股份收购也可以是为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通过股份的买卖交易获利。 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 二、股份转让方式有哪些 (一)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股份的收购与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一)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三)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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