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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土地证不属于行政许可,大类上说,土地证的颁发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
土地权利登记发行行证行为应该是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简单的登记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识别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确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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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土地证不属于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土地证是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书面文件,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申请土地证明书不属于行政许可,大部分情况下,土地证明书的发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进行的单方面行政权利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支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和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等。颁发土地证属于这些类别中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允许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政行为。许可是权利行为,确认与权利有关,是权利行为。授权意味着允许相对人行使或授予原有权利。确认权是确认行政对象现有的权利。本案中区政府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许可。
首先要进行申请期限的计算,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要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得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知晓其内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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