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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土地证不属于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土地证是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书面文件,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
土地权利登记发行行证行为应该是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简单的登记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识别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确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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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登记发证行为应是行政确认行为,而非单纯的备案登记行为,理由如下: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登记、鉴证、认定和证明等形式。行政登记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登记注册的事项予以登记,从而依法确认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其他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土地权属登记发证行为是土地管理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该登记发证行为是对土地权属的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权利所有人合法拥有权利的真实性的证明。土地登记行为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进行,体现了国家管理土地事务的行政目的,通过登记制度维护土地交易秩序。虽然登记行为直接影响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登记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依然是一种管理者与相对人的关系。土地权属登记主管部门通过向权利申请人颁发土地证书证明其是合法权利人,体现了行政确认行为的特点,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一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有效证明。《》第二条所谓,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土地权利登记发行行证行为应该是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简单的登记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识别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确定、确定、证明或否定、宣布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登记、鉴定、认定、证明等形式。行政登记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登记注册的事项予以登记,从而依法确认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其他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行为是土地管理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该登记发证行为是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所有权人合法拥有权利的真实性的证明。土地登记行为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进行的,体现了国家管理土地事务的行政目的,通过登记制度维护土地交易秩序。虽然登记行为直接影响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登记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依然是一种管理者与相对人的关系。土地权属登记主管部门通过向权利申请人颁发土地证书证明其是合法权利人,体现了行政确认行为的特点,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一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有效证明。
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面附着物都可以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24条,地面建筑,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该建筑,附着物的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人转让地上建筑,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25条,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必须按规定进行户籍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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