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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办结营运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营运车辆和驾驶员治安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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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建、城管、公安、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在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饭店、宾馆、医院以及旅游、文化体育、购物场所等客流集散地和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合理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专用候客区和临时停靠站点,并设置标有“TX”字样的明显标志。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营运,不得超范围营运,不得在异地营运,但是根据乘客要求,可以将乘客送达异地或者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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