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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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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办理建管交接。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办理建管交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履行工程竣工备案程序;(二)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齐全、整洁;(三)施工机械设备、物料、工程暂设、临时围挡等全部撤离现场。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相交处建设立体交通设施;(二)设计时速超过三十公里每小时的,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离设施;(三)建设无障碍设施;(四)在快速路、主干路过街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人行过街设施;(五)道路排水设施建设与防止道路内涝相适应。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台和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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