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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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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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