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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机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未按照规定检测和校准的飞行校验系统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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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的周期如下:(一)仪表着陆系统定期校验周期为180天;投产校验后9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二)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和航向信标,在承担进近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540天;投产校验后27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三)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在承担航路航线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1080天;投产校验后54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四)测距仪、指点信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与该导航设备同周期校验。(五)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的校验周期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执行,或根据应用情况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培训情况向管制单位提出受训人追加、继续和终止培训的建议;XX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A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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