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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的周期如下:(一)仪表着陆系统定期校验周期为180天;投产校验后9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二)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对象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的飞行校验及军民合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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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校验中断后,执行本次飞行校验的飞行校验机组应当出具已完成项目的书面报告,并且说明具体情况。
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五)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实施飞行校验时;(六)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
校验周期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一)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况外,校验周期按照投产校验或上一次定期校验完成的日期开始计算。(二)在特殊校验中,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其校验周期从此次校验完成日期起重新计算;未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此次特殊校验不影响其校验周期。(三)监视性校验不列入校验周期计算。(四)导航设备同时承担航路航线和进近功能时,其校验周期应按照功能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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