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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介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
1、中介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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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买卖找房子找中介处理时,中介除了提供房子的真实信息外,还可以提供市场调查、使用状况调查、权籍调查、交易意向交易确定等服务。当然,中介在提供服务时应该承担责任。!那么,房地产中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呢?1、中介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房产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是:①房屋所有权;②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通知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基本信息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如果情况的处理超出了中介的能力范围,比如识别伪造的证件,那么中介提供给客户的信息不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的责任,可以得到合理的关注。2、中介没有义务保证他人的信用。中介只是中介,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的,中介不承担责任。
房产中介费支付可能引起的纠纷: 一、由第一家中介带看房并签了《看房确认书》,但价格没有谈下来,后来看到这套房子在其他中介也挂牌,而且价格也能谈下来,这样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此时,第一家中介如果说你利用他的房源成交,要求付他佣金。不过笔者认为,除非《看房确认书》中约定独家委托了这家中介,否则不能成立。 二、《居间协议》上这样写:若一方违约,除承担定金罚则外,还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总价2%的违约金。如果后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居间协议,中介能不能向双方主张要求付2%的佣金如果由于一方违约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中介能不能要求违约方付2%的佣金在前一种情况下,中介应当能要求部分报酬,因为他毕竟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在后一种情况下,有的法院会支持中介全部的佣金请求,因为违约方的行为造成了中介的预期利益也就是2%佣金的损失。 三、“跳中介”行不行买卖双方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在通过中介建立了买卖意向后,避开中介,私下成交过户。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中介作为居间方的利益,跳中介后可能被中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四、能不能接受中介业务员“飞单”中介业务员私下与客户达成协议,不通过中介公司而是私自收取佣金,当然私自收的佣金会比中介公司收的要少,这就叫“飞单”。表面上看,客户付出的费用减少了,但实际上风险很大。
买二手房可以追究中介责任如下: 情况一:虚构社保,避免限购令; 情况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交易风险; 情况三:审查不到位; 情况四: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情况五:鼓励签订阴阳合同; 情况六:隐瞒房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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