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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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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免征房产税的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8)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下列情况的土地可免除房地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支付事业经费的公司自用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四)市政街、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六)批准开山填海整备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开始免除土地使用税5年到10年(七)财政部分别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难以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查后,向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可。纳税公司新建或购买的新建住宅(不包括违反建设的住宅),从建设或购买下个月开始免除房地产税3年。个人新建,购买的新建住宅不适用该条款。免税公司用于生产、营业、租赁、承包、租赁给企业的房地产,必须按鉴征收房地产税。纳税公司和免税公司共同使用的房地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缴纳或免除房地产税。
上海免征房产税的条件如下: 1、要具有上海本地的户口,且在上海没有任何房产,本次购房属于首次购房(以各区交易中心为准)的可以免征房产税; 2、或者是具有上海办法的人才引进类居住证,并且在上海没有任何房产,本次购房属于首次购房的可以免征房产税; 3、或者是具有其他类居住证连续满3年,在上海无任何房产,本次购房属于首次购房; 4、具有其他类居住证不满3年的,应全额缴纳房产税,但待居住证满3年后可申请退还该3年内已缴纳的全部房产税,并申请免征后续房产税手续。 5、持护照、台胞证的客户,后面的签注是居留许可或者居留签注的连续满3年的,需提供婚姻状况,结婚证需经认证和翻译,当能够出示上述材料的可以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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