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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及运行机制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其设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当前,北京、黑龙江省等地经过多次研究...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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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法院起诉。
有关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内容参考如下,各地试行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创新工作一改之前“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局面,各地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现井喷之势。 据统计,珠海市开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窗口后,案件较往年同期显著增长。截至2014年9月28日,行政复议委员会共受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183件,是去年同期受理案件数量的1.6倍。受理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呈现多样化趋势。除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类常规案件外,还首次受理了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旅游管理、烈士亲属待遇发放、消防管理等行政管理领域的案件。 从2015年开始,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尝试由100%的非常任委员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其意义在于弱化审案机制的官方色彩,更大程度彰显审案人员中立性,体现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据中山市法制局统计,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后,该市行政复议案件申请量和整体纠错率都明显提升。如2011年整体纠错率为18.6%,比2008年整体纠错率10.1%提高了近一倍。2014年,全市共收行政复议申请556宗,调解和解率为34.2%,整体纠错率达35.2%。 济宁市自2011年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以来,市政府共收到复议申请2123件,受理1787件;纠错率由改革之前不到10%,改革之后提高到49%。复议工作基本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济宁市政府法制办先后被评为“全国行政复议先进单位”、“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并在全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2014年11月18日,济宁市人民政府荣获第三届“中国法治政府奖”。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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