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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及运行机制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其设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当前,北京、黑龙江省等地经过多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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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委员会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型升级主线,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本区发展。一方面要服务经济发展。按照“聚力创新、聚焦富民”的要求,围绕推进政府自身建设,针对执法边界厘清、知识产权保护、征地拆迁纠纷化解等困扰经济发展的难点问题,通过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修正执法程序上的瑕疵,为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行为提供预防预警类服务,保障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在法律框架内顺利推进。另一方面要加强关注民生。围绕涉法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政府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增强对群体性事件等焦点问题的研究,分析背景、摸索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为处置群体性事件、调解经常性纠纷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1.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及主要职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主要负责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包括收案、受理、核查、听证、审理、议决、送达及转送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等其他法定职责。 2.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常任委员8名、非常任委员6名。 主任委员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任委员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职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专业人士和专家学者担任,任期为3年,按《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并由县法制办主任兼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3.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议事机构,实行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责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承办人员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交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议决,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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