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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6月底至8月初有近300个P2P平台雷声。只要是一个可以被警方立案的平台,其立案收据就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些情节严重的平台将以集资欺诈罪立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法规扰乱财务秩序的行为。警方之所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因为P2p平台本身存在自筹资金的问题。自筹资金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投资时,我们必须保存各种投资证据,如贷款合同、项目介绍、转账记录、投资凭证、广告等,发现平台问题,第一次到现场谈判,谈判,立即报告,警方立案,尽快向公安局经济调查旅投资证据,可以面对面或邮寄,部分公安局在线平台也可以提交信息。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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