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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指利用或伪造P2P该平台脱离其中介性质,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信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本质上...
P2P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指使用或伪造P2P平台脱离中介性质,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信息,向社会不具体的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偿还本息。本质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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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特别要注意的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说,如果办案机关的调查结果或者涉案人员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人员吸收了自己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成员,而不是通过社会公开宣传向上述范围以外的公众吸收存款,公安机关作刑事立案,已经刑事立案的将被撤销。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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