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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07-01
关于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p2p网络贷款法律性质被界定为民间借贷,p2p平台被定性为信息中介性质,严格排除信用中介性质 2、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要件是:1吸收资金,2公开宣传,3承诺还本付息,4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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