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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规定有什么

2021-05-07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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