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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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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特别要注意的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说,如果办案机关的调查结果或者涉案人员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人员吸收了自己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成员,而不是通过社会公开宣传向上述范围以外的公众吸收存款,公安机关作刑事立案,已经刑事立案的将被撤销。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租赁、约定回购、销售房地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二)通过转让林权并代为管理和保护非法吸收资金;(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通过商品回购、寄存和销售非法吸收资金的;(五)没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票、销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六)没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销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七)没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文件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八)投资股票非法吸收资金;(九)通过委托理财非法吸收资金;(十)利用民间会议、社会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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