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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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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有:一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是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是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是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是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是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是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是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是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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