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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2)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3)不属于劳动关系;(4)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5)劳动者超过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二)无营业执照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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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通过民间调解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解决;3、一方拒绝调解的;4、调解终止后,一方再次申请调解;5、非法行医引发的医疗纠纷。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情形:已按劳动争议处理或已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事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 (1)专利申请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例如:用模型、样品、录像带、磁盘或者通过电话提出专利申请是不能受理的,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也不能受理。 (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任一项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 (7)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专利申请的;港澳台地区法人作为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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