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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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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和全体的利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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