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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
怎样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问题。:51:57标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者、律师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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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同一段劳动关系期间,如员工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单位也无权再次约定试用期。 2、在同一段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对员工进行升职或调整的,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鉴于《劳动合同法》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单位可以放弃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而可以约定一定期间的“考核期”。即,如果员工在考核期内顺利通过新岗位考核的,则正式转岗新岗位;如员工未能通过考核的,则仍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将“试用期”改为“考核期”,并非钻法律空子的文字游戏,关键在于“考核期”和“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在考核期内不能胜任新岗位的工作要求,其后果只是回到原岗位工作,并非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员工升职和变岗实施”考核期“的操作方法,即未违反法律规定,平衡保护了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 3、对于员工从单位离职后,间隔一段时间再次到原单位就业时,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应当从立法原意来解释,如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有变动的,应当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话有这么几个意思: (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无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过试用期。(3)在试用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4)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要用人单位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你要求公司发正式员工的工资应当是从下一个月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约定试用期的用工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再次与同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调换其工作岗位、更换工种的,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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