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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间房屋产权变更。 (1)夫妻间相互更名(即由一方更名为另一方)。夫妻双方一同到房产所属建委去办理;双方写一份共有权合同; (2)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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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的18种情况如下: 1、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2、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4、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5、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6、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8、楼盘被法院查封; 9、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1 0、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1 1、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1 2、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 3、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1 4、房屋契税尚未缴纳; 1 5、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 6、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 7、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1 8、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形如下: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的18种情况如下: 1、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2、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4、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5、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6、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8、楼盘被法院查封; 9、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10、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11、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12、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3、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14、房屋契税尚未缴纳; 15、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6、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7、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18、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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