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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合格的租赁物;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过错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承租物等。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2、未妥善保管租赁物; 3、未按时支付租金; 4、擅自转租租赁物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合格的租赁物;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过错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承租物等。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2、未妥善保管租赁物; 3、未按时支付租金; 4、擅自转租租赁物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1、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做违法行为时,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出租人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 2、第七百零九条,关于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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