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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合格的租赁物;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过错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承租物等...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合格的租赁物;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过错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承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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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合格的租赁物;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过错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承租物等。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2、未妥善保管租赁物; 3、未按时支付租金; 4、擅自转租租赁物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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