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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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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判决、裁决。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抛弃而终止的,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永久保存。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土地的坐落、面积、宗地号、用途;(三)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四)房屋所有权来源、建筑类型、建筑结构、坐落、面积、用途、层数、编号和竣工日期;(五)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房地产权利的限制等。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权利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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