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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灭失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终止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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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的文件。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等限制措施;(二)行政机关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三)行政执法机构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四)行政执法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已完成整改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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